被告强奸却不予立案该怎么办?
我被人指控强奸,但警方却不予立案。我不明白为什么会这样,也不知道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处理,想知道在法律上遇到这种被告强奸却不立案的情况,有哪些途径和方法可以解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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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被告强奸却不予立案时,这涉及到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立案环节。立案是指司法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所以,如果遇到被告强奸却不予立案的情况,首先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理由不服,被害人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也就是说,被害人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 对于这种情况,作为被告如果认为不立案决定合理合法,那么可以在配合调查的同时,关注后续情况;如果认为不立案存在问题,也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确保法律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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