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伤伤残鉴定结果不满意该怎么办?
我在工作中受伤后做了伤残鉴定,但对结果不太满意,感觉这个结果和我的实际伤情不太相符,担心会影响到后续的赔偿等问题。我想知道具体有哪些合法合理的途径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以及相关的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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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工伤伤残鉴定结果不满意,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首先是申请再次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例如,小张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给出的伤残鉴定结果不满意,他就可以在规定的15日内,准备好相关材料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其次,在一定情况下还可以申请复查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同样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比如,小李在初次鉴定一年后,伤情因为某些原因发生了变化,他可以先申请复查鉴定,如果对复查结果不满意,再按照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另外,如果是对工伤认定结论存在异议,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以及该职工所在单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于行政复议的决定仍然不满的,还可进一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当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认为工伤认定存在不合理的地方时,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还是不满意,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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