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后还不上的债务该怎么办?
公司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后,债务却还有缺口,让人头疼。比如一些供应商的货款、员工的补偿款等还没结清。我就想知道这种还不上的债务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处理的,是不是就不用还了,还是有其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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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后,若存在还不上的债务,通常会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首先,要明确有限公司的一个重要法律特征,即有限责任。这意味着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当公司破产清算后,其资产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后仍有不足部分,债权人不能再要求股东用个人的全部财产来偿还公司债务。 然而,存在特殊情况。如果公司股东出现了滥用法人地位逃避债务的情形,比如公司和股东的财产混同,无法区分哪些是公司财产哪些是股东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该股东就需要对公司的欠款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该股东偿还公司还不上的债务。 另外,如果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况,除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股东也要在其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例如,股东本来应该出资100万元,但实际只出资了50万元,那么在公司破产清算后还不上债务时,该股东就要在这未出资的5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当公司破产清算后还不上债务时,一般按照破产程序,将公司剩余财产按法定顺序分配给债权人。如果公司根据人民法院裁决被宣布破产,清算组成员必须将清算事务移交至人民法院负责处理。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尽可能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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