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小心哪些问题?

我在工作时受了伤,打算去申请工伤认定,但听说里面有不少要注意的地方。我不太懂这些,也担心自己会因为不了解规定而影响认定结果。所以想问问,申请工伤认定到底需要小心哪些问题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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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是劳动者在遭遇工伤后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步骤,过程中需要小心诸多问题。以下从多个方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申请时间。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如果超出了这个时间限制,可能会导致无法被认定为工伤,从而无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其次是材料准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诊断病历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这些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如果材料不齐全或者虚假,可能会影响工伤认定的结果。比如,如果无法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能无法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再者是劳动关系证明。在很多工伤认定案例中,劳动关系的确认是一个关键问题。尤其是对于一些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来说,需要通过其他证据来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如果劳动关系不明确,可能会导致工伤认定程序的复杂化,甚至无法认定为工伤。


另外,还要注意工伤认定的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同时,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只有符合这些规定的情况,才能被认定为工伤。如果不符合工伤认定范围,即使提出申请,也可能不会被认定为工伤。


最后,在申请过程中要积极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调查核实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如果不配合调查,可能会影响工伤认定的进度和结果。


总之,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小心时间、材料、劳动关系、认定范围以及配合调查等多个方面的问题,只有做好充分的准备和注意这些细节,才能顺利完成工伤认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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