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后女方发现不合适退婚需要退回什么东西?


在法律层面,当订婚后女方因发现不合适而退婚时,涉及的财产退还问题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彩礼的退还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在订婚后退婚这种情况中,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以按照此规定,女方通常需要退还男方给付的彩礼。这里的彩礼一般是指基于当地风俗习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较大数额的财物,比如现金、金银首饰等。 其次,除了彩礼之外,对于恋爱、订婚期间双方互赠的礼物等财物是否需要退还,要根据具体性质来判断。如果是一些具有特殊纪念意义、表达情感的小礼物,如情人节送的鲜花、生日送的普通小饰品等,通常可以视为一般赠与,不需要退还。因为这种赠与是基于双方的感情和自愿,不具有以结婚为目的的性质。但如果是价值较大的财物,比如高档的名牌包包、昂贵的手表等,有可能会被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即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在双方最终未能结婚的情况下,接受财物的一方可能需要退还。 另外,如果男方在订婚期间为女方花费了一些费用,如举办订婚仪式的费用、共同旅游的费用等,这些费用一般会根据公平原则,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担,而不是全部由女方承担。比如,如果订婚仪式是双方共同参与且受益的,那么费用可以由双方协商分担一部分。 综上所述,订婚后女方退婚时,一般需要退还彩礼,对于其他财物则要根据其性质和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退还。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双方可以先进行友好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