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七条内容是什么?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七条规定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投资入股或者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这里所说的投资入股,就是警察把自己的钱投入到企业中获取利益。变相投资入股则是通过一些隐蔽的方式达到投资获利的目的。而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就是参与以赚钱为目的的商业活动。警察作为公职人员,应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如果参与这些营利活动,很可能会因为利益关系影响执法公正。这一规定依据的是公职人员需要保持廉洁性和公正性的原则,避免因经济利益产生执法不公的情况。 (二)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警察有自己的工作职责和身份,受雇于其他组织或个人,会分散他们履行警察职责的精力,还可能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受到雇主利益的干扰。这违背了警察应该独立公正执法的要求。 (三)违反规定利用或者插手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和人事安排,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利用职权插手这些活动,为自己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好处,这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它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人事选拔的公正性,损害了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职人员必须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不得滥用权力为个人谋取私利。 (四)相互请托为对方的特定关系人在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这种相互请托的行为本质上也是为了不正当利益,通过互相利用职权来为特定关系人创造商业机会,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平。 (五)出差、开展公务活动由企事业单位、个人接待,或者接受下级公安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安排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参加娱乐活动的;警察执行公务应该遵守相关的财务和纪律规定,由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接待可能会形成利益关联,影响执法公正。而接受安排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并参加娱乐活动,也不符合警察的职业形象和纪律要求。 (六)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的。收受这些财物很容易导致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偏袒送礼方,破坏执法的公正性和廉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都明确要求公职人员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