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条例(征求意见稿)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排污许可证条例(征求意见稿)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总则部分**: - **立法目的**:为实施对污染物排放行为的监督管理,控制环境污染,依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例如通过规范企业排放行为,减少对大气、水体等环境要素的污染。 - **适用范围**:适用于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像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等情况。但在种植业、非集约化养殖业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污染物排放的不适用。 - **基本原则**: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且是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环境噪声的综合排污许可证。还包括总量控制原则,在特定区域对排污者有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该指标纳入管理,排污者不得超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另外,鼓励排污者持续削减污染物排放,削减指标可储存或有偿转让。 - **实施主体**: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要保障管理工作经费。 **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的条件部分**: - **新建项目排污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经批准或重新审核同意;有验收合格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有维持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能力(委托运行的,运行单位要有资质证书);有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和设施、装备;排放污染物要满足验收要求等。 - **现有排污者**: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产业政策要求;要有符合规定标准和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委托运行的,运行单位要有资质证书)。 **监督管理部分**:主要涉及现场核查、执法检查等,明确检查频次、对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污染防治设施等进行检查,还涉及效力判定、数据应用、委托技术服务、执法结果、信用管理等多方面规定,以确保排污者按证排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