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公证通知书具体包含哪些内容呢?
我最近涉及到一些债权债务方面的事务,听说有强制公证通知书这个东西,不太清楚它里面都写了啥,对这个内容很疑惑,想了解得详细一点,以便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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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公证通知书主要是在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相关事务中出现的。 首先,它会明确债权债务关系。说明债权人和债务人分别是谁,债权的具体内容,比如是以给付货币、物品还是有价证券为内容等。例如在借款合同的强制公证中,会写明借款金额、还款方式等具体信息。 其次,会有关于强制执行的相关约定。比如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这是非常关键的一点,意味着一旦出现违约情况,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再者,可能会包含一些事实依据的说明。公证机关在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效力时,会要求当事人提供有效的事实依据来确定,这些依据也可能会在通知书中有所体现。 法律依据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8年4月1日起实施的版本)第214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6年3月1日起实行)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司发通(2000)107号文)中也有相关规定,比如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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