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与留置有什么区别?
我想弄清楚拘留和留置这两个概念。之前听说有人被拘留,也有人被留置,感觉好像都是限制人身自由,但又不太一样。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它们具体有哪些不同,比如适用情况、执行主体这些方面,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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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和留置都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但它们之间存在诸多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而留置是纪检监察机关所采用的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自由的一项措施。 在适用对象方面,拘留适用于犯罪嫌疑人,一般是涉及刑事犯罪的人。而留置主要适用于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 执行主体也有所不同。拘留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并执行。而留置由纪检监察机关决定和执行。 法律依据上,拘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该法规定了拘留的适用情形、程序等内容。例如,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等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而留置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法规定了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条件和程序等。比如,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且存在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等情形的,经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期限方面,拘留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时间是三日以内。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而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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