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要约和全面要约分别在哪些情形下适用?
我最近在研究上市公司收购相关的法律问题,对部分要约和全面要约的适用情形不太清楚。比如具体在什么情况下会触发部分要约,什么情况下又该用全面要约,它们和协议收购、证券交易又有怎样的关联,很希望能得到专业清晰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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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要约和全面要约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 **协议收购触发要约收购**:协议收购会限定在目标公司股权的一定比例内,当超出该比例继续收购时,应以要约收购方式进行,此时既可以采取全面要约方式,也可采取部分要约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触发要约收购**:收购人欲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只能在目标公司股权的一定比例内进行,超出该比例的收购应以要约方式进行,可选择全面要约或部分要约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简单来说,部分要约是收购人只想购买目标公司的部分股份,全面要约则是收购人意图购买目标公司的全部股份。在具体适用时,需要根据收购的方式、持有的股份比例以及是否符合相关豁免规定等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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