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破产?


公司破产在我国是有严格法律规定的条件限制的。 首先,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里说的不能清偿,是指公司作为债务人,面对那些已经到了偿还期限,债权人也提出了清偿要求,并且没有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却因为丧失了清偿能力而没办法偿还,这是一种客观的财产状况,也叫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认定公司是否有清偿能力,一般要综合考虑公司的财产、信用、劳务等多方面因素。当公司用尽所有办法都无法清偿债务时,就构成丧失清偿能力。要注意,缺乏清偿能力是基于客观状态,不是公司主观上不愿意或者恶意拒绝支付,而是确实没有能力支付。而且债务不限于以货币支付为标的,但必须能够用货币来评价,不然在破产程序里没办法偿还,宣告破产也就没实际意义了。另外,不能清偿不是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而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无法清偿,这得由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来裁定。 其次,公司需要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资不抵债就是公司的负债超过了实际拥有的资产,考察公司偿还能力只看实有资产,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其他可能的偿还因素,计算债务数额时,不管是否到期都要算进去。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公司才可以申请破产。也就是说,只有当公司既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又出现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状况时,才符合破产条件。 如果公司满足上述条件,可以由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