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何时可以申请交通事故赔偿调解?

我最近遭遇了交通事故,现在涉及到赔偿调解的问题,不太清楚具体在什么时间点能去申请调解。不同事故情形下申请时间是不是不一样呢?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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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申请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的时间,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具体如下: 首先,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权利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 其次,针对不同的事故损害结果,调解的起算时间有所不同: 1. 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比如车辆碰撞后,对车辆维修费用、物品损失等确定具体金额后,就可以开始计算调解时间。 2. 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例如伤者经过治疗,医生确认其伤情已经稳定,无需再进行针对性治疗时,就可以开始调解。 3. 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如果受伤人员自愿放弃伤残评定的,从收到受伤人员书面证明之日起开始。例如伤者经过伤残鉴定,确定了伤残等级后,以此时间开始计算调解时间。 4. 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时间从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下一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以停止业务活动的下班时间为截止时间。 此外,在某些情形下,交警部门是不会进行调解的,包括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当事人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调解申请的;当事人在调解申请中对检验、鉴定(包括重新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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