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辞退职工?


企业辞退职工涉及到多方面的法律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企业可以合法辞退职工的几种常见情况。 首先是过失性辞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也就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简单来说,如果员工在试用期表现不佳、违反公司重要规定、工作严重失误导致公司受损、同时在两家公司工作影响本职工作且不改正、通过不正当手段签订合同或者违法犯罪,企业就可以辞退该员工。 其次是非过失性辞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比如员工生病或非因工作受伤,病好后干不了原来的活,新安排的工作也做不了;或者员工工作能力不行,培训或换岗后还是干不好;又或者企业因为一些客观原因,像搬迁、重大技术革新等,导致原来的劳动合同没法继续履行,和员工协商也谈不拢,企业就可以辞退员工,但要提前通知或者多给一个月工资。 最后是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并且要优先留用特定人员,如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