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出错应定什么罪?


在探讨二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出错应承担何种责任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首先,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是履行职务行为。一般情况下,二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出错并不直接等同于犯罪行为。 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出现错误,可能存在多种情况。一种是由于对事实认定不准确或者适用法律不当,导致裁判结果有误。这属于正常的司法失误,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完全避免。这种情况下,主要是通过法定的救济程序来纠正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九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而如果是法官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存在故意枉法裁判的行为,则可能涉及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是指法官明知案件的事实真相和应当适用的法律,却故意作出错误的裁判。判断是否构成枉法裁判罪,需要严格依据犯罪构成要件,并且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法官存在故意行为。 总之,二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出错,不一定构成犯罪。大多数情况下是通过再审等程序来纠正错误;只有在法官故意枉法裁判且情节严重时,才会触犯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