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诉讼代理人究竟何时可以介入诉讼?
我亲人涉及刑事案件,我想了解下作为相关诉讼代理人,具体从什么时候能够正式介入诉讼流程,不同类型案件在这方面有无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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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诉讼代理人的介入时间根据案件类型有所不同: 对于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这是因为在此阶段,案件的侦查工作已经基本完成,案件进入到审查起诉环节,相关证据和事实也相对清晰,此时诉讼代理人介入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而对于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通常是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经过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所以自诉人等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介入诉讼。同样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需要注意的是,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而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有所不同,诉讼代理人主要是为被害人、自诉人等提供代理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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