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办理速裁程序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驳回起诉?
我涉及一个走速裁程序的案子,心里很忐忑,想知道检察院在办理速裁程序时,到底满足什么条件就会驳回起诉。我不太清楚这里面的法律规定,就怕自己的案子最后被驳回起诉,所以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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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并没有“驳回起诉”这样准确的说法,和它比较接近的是“不起诉”。下面为您解释检察院在办理速裁程序时,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首先是法定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在速裁程序中,案件出现上述情况,检察院就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其次是酌定不起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就是说,虽然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情节轻微,根据刑法规定可以不判刑或者免予刑罚的,检察院有权力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不起诉。 最后是证据不足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速裁程序里,如果证据达不到起诉标准,经过补充侦查还是不行,检察院就会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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