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仓储合同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免责?

我最近和一家仓储公司签了合同,把货物存放在他们那里。但我担心会出现一些意外情况,不知道在什么情况下仓储公司或者我自己能不用承担责任。希望了解具体的免责情形以及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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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的免责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约定免责条件出现** 合同双方可以在签订仓储合同时,根据具体情况约定一些免责事由。当这些约定的情况发生时,相关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免除责任。这是基于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 **二、不可抗力因素**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以及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罢工、政府行为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不过,如果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三、仓储物自身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七条规定,储存期内,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比如,某些水果本身就有易腐烂的自然性质,在储存过程中因自身特性而变质,保管人无需担责;或者存货人交付仓储物时包装不符合约定,导致货物损坏,保管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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