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究竟在什么时间成立?
保管合同成立的时间需要分情况来看:
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所谓交付,就是寄托人把需要保管的物品实际交给保管人,并且保管人验收之后,此时合同才算成立。例如,你去寄存处寄存行李,当你把行李交给寄存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检查接收后,保管合同就成立了。这是因为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交付保管物是合同成立的重要条件。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如果在订立合同时,保管人事先已经占有保管物的,则保管合同自签订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比如,你租了一个仓库,在租赁期间,你和仓库所有者又签订了一个关于仓库内你存放物品的保管合同,这种情况下,因为仓库所有者事先已经占有了这些物品,所以保管合同自签订时就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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