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标准下私放在押人员罪会立案?
我在了解一些法律知识的时候,对私放在押人员罪的立案标准这一块不太明白。想知道到底达到什么样的情况,就会认定构成这个罪然后立案。希望能有详细、易懂的解释,让我清楚具体的界限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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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放在押人员罪,简单来说,就是司法工作人员把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私自放走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就会予以立案: 首先,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他人这么做。比如,看守人员甲自己打开牢门把犯罪嫌疑人放走,或者甲指使同事乙趁没人注意把嫌疑人放走,这都符合立案标准。 其次,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证明材料,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跑或者被释放。假如工作人员丙伪造了一份释放证明,让原本该被关押的罪犯凭此证明堂而皇之地离开了羁押场所,这种情况就要立案。 然后,为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故意向其通风报信、提供条件,致使该在押人员脱逃。例如丁是监狱工作人员,他把要对某罪犯进行转移押解的时间和路线透露给罪犯,还为其准备了逃脱用的工具,导致罪犯成功逃脱,这也达到了立案标准。 最后,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防止出现一些特殊但同样应该被追究责任的情况被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说,一旦立案并被认定构成此罪,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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