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从何时开始计算?
剥夺政治权利开始计算的时间因判决情况不同而有所区别:
首先,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终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从判决生效时开始计算。这是因为这类犯罪性质极其严重,从判决生效那一刻起,就全面剥夺其政治权利。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所以从判决生效就开始执行这一刑罚。
其次,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管制判决生效之日起与管制同时计算。比如某人被判处管制一年,同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那么从管制判决生效,这一年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就开始计算了。《刑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最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例如,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两年,那么在三年有期徒刑执行完或者获得假释后,这两年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才开始计算。且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相关概念: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 罚方法。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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