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从何时开始计算?
最近在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对剥夺政治权利的起始时间不太明白。想知道不同判决情况下,剥夺政治权利都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的,比如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情况,希望能有详细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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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开始计算的时间因判决情况不同而有所区别: 首先,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终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从判决生效时开始计算。这是因为这类犯罪性质极其严重,从判决生效那一刻起,就全面剥夺其政治权利。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所以从判决生效就开始执行这一刑罚。 其次,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管制判决生效之日起与管制同时计算。比如某人被判处管制一年,同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那么从管制判决生效,这一年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就开始计算了。《刑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最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例如,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两年,那么在三年有期徒刑执行完或者获得假释后,这两年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才开始计算。且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相关概念: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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