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司法鉴定意见书误工时间判定从什么时候开始?

我最近涉及一起事故赔偿的事情,对方要求我赔偿误工费。现在要做司法鉴定来确定误工时间,我不太清楚这个误工时间判定到底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的,是受伤那天,还是去医院检查那天,还是别的时间呢?希望了解一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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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误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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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意见书误工时间判定的起始问题,涉及到受害人因伤导致无法正常工作而产生误工损失的时间界定,在司法实践和赔偿处理中至关重要。 首先,从法律依据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一般情况下,误工时间的判定通常是从受害人遭受伤害后,客观上无法正常从事工作或者劳动的时间开始起算。比如说,在遭受交通事故受伤后,当天就因受伤严重而无法继续上班工作,那么误工时间通常就从受伤当天开始计算。因为从这一天起,受害人已经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而不能像往常一样进行正常的工作活动,从而产生了误工损失。 如果受伤情况不是特别严重,当天还能坚持工作,但后续因为伤情发展或者需要去医院进行进一步检查、治疗等原因,导致无法工作,那么误工时间一般从其实际不能工作的那一天开始计算。例如,受伤当天感觉问题不大,继续工作了一天,但第二天因疼痛加剧需要卧床休息并去医院检查,此时误工时间就从第二天开始计算。 对于因伤致残的受害人,误工时间的计算有特殊规定。当受害人因伤导致残疾并且持续误工时,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这是因为定残之后,受害人的赔偿项目会发生变化,会涉及到残疾赔偿金等,所以误工时间就截止到定残日前一天。比如,受害人在受伤后持续无法工作,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和恢复,在进行伤残鉴定并确定伤残等级的前一天,误工时间就计算到这一天为止。 在实际的司法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来准确判定误工时间。这些因素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等资料,以了解受害人的受伤情况、治疗过程和恢复情况。同时,鉴定机构也会结合受害人的实际工作情况和行业特点等进行判断。例如,对于一些体力劳动为主的工作,受伤后可能很快就无法继续工作;而对于一些脑力劳动为主的工作,可能在受伤初期还能坚持部分工作,误工时间的判断就需要更加细致和准确。 总之,司法鉴定意见书误工时间的判定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以法律规定为依据,结合实际情况来确定起始时间,目的是合理地确定受害人的误工损失,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确保赔偿的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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