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保证期间,该在什么时候起诉担保人索偿?


在探讨未约定保证期间时何时起诉担保人索偿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明确一下保证期间的概念。保证期间就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范围。如果债权人在这个期间内没有按照规定的方式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这意味着,如果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起诉担保人索偿。举个例子,假设小张向小李借款10万元,小王作为担保人,借款合同约定小张应在2024年12月31日前还款,但未约定保证期间。那么从小张的还款期限2024年12月31日届满后开始计算,小李需要在2025年6月30日前起诉小王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超过了这个时间,小王就有可能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不过,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已经依法定方式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比如通过书面通知、诉讼等方式,那么保证期间就不再起作用,而是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一般来说,诉讼时效为三年。还是上面的例子,如果小李在2025年3月1日书面通知小王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从这一天开始,就开始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小李在接下来的三年内都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小王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在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下,债权人要特别注意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六个月这个关键时间节点,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对于担保人来说,也要清楚自己可能承担责任的时间范围,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