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纠纷该如何调解?


土地使用权纠纷的调解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有效方式,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相关调解方式和法律依据。 首先是自行协商调解。当发生土地使用权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可以坐下来,心平气和地就争议问题进行沟通协商。这种方式的好处是自主性强、程序简单,能在不破坏双方关系的基础上解决问题。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根据各自的诉求和实际情况,提出解决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其次是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调解。这些基层组织具有丰富的调解经验和一定的权威性,能够站在中立的立场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的实际情况,为双方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所以,这些基层组织进行调解是有法律依据的。 最后,如果纠纷涉及到仲裁或诉讼,也可以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仲裁机构或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旦调解成功,仲裁机构会制作调解书,法院会制作民事调解书。这些调解书与裁决书、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