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代开发票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是行政单位的工作人员,单位因为业务需要代开了发票。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行政单位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我想知道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行政单位和企业在纳税方面有啥不同,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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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企业所得税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通俗来讲,就是企业赚了钱,要按照一定的比例把一部分利润交给国家。 对于行政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这里的“企业”,通常指的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而行政单位是国家机关,主要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行政单位的经费一般来源于财政拨款,其代开发票往往不是基于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经营性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行政单位代开发票的业务通常不属于应税所得范围。 所以,一般情况下,行政单位代开发票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为行政单位的性质和业务活动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主体和征税范围不相符。不过,如果行政单位有从事营利性活动并取得收入,且该收入符合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的规定,那就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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