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会采用成本法?
我公司最近有一些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不太清楚具体在什么情形下该用成本法核算。实际业务中对这个核算方法的适用情况把握不准,想详细了解下具体的判断标准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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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两种: 首先,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这里说的“控制”,通俗来讲,就是投资企业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且能依据这些决策从被投资单位获取经济利益。例如,A公司持有B公司超过50%的表决权股份,能够主导B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这种情况下A公司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就采用成本法核算。这是基于企业会计准则中对控制的相关规定来确定的。 其次,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也采用成本法。“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比如,C公司持有D公司5%的股份,对D公司的经营决策等没有参与权,且D公司的股权在市场上没有公开报价,其公允价值难以准确衡量,此时C公司对D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就适用成本法核算。 总之,判断长期股权投资是否采用成本法,需要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力以及相关市场情况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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