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借条应该什么时候写?


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关于借款借条什么时候写,这在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但不同的书写时间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证明力和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从法律风险防控的角度来说,最理想的情况是在借款发生时当场书写借条。这是因为借款行为与借条的出具同时进行,能够清晰地反映借款的真实情况,包括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借款用途等重要信息。例如,张三借给李四 5000 元现金,在交付现金的同时,李四当场书写借条,这样双方对于借款的事实和相关条款都有清晰的认知,日后如果发生纠纷,借条作为直接证据,其证明力是比较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借条属于书面合同的一种,当场书写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订立形式,能更好地保障双方的权益。 如果因为某些原因未能在借款时当场写借条,事后补写也是可以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补写的借条要明确注明实际的借款时间。比如,王五在 2024 年 1 月 1 日借给赵六 3000 元,当时没写借条,在 2024 年 3 月 1 日补写借条时,要在借条中写明“此借款实际发生于 2024 年 1 月 1 日”。这样可以避免因借款时间不明确而产生的利息计算、诉讼时效等方面的争议。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如果借条没有明确借款时间,可能会导致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难以确定,从而影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而在借款前就写借条的情况相对较少,不过在一些有明确借款意向但资金尚未实际交付的情况下也可能出现。此时借条的性质更类似于借款合同的约定,只有当借款实际交付时,借款合同才真正生效。例如,孙七和周八约定孙七将借给周八 8000 元,周八先写了借条,但孙七还未交付借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孙七最终没有交付借款,周八不能依据借条要求孙七履行借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也就是说,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借条虽然写了,但借款行为未实际发生,借款合同就未成立。 综上所述,虽然法律对借条的书写时间没有强制规定,但为了更好地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法律风险,建议在借款发生时当场书写借条。如果事后补写,要明确注明实际借款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