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有什么区别?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是两种不同的雇佣形式,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从主体方面来看,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用人单位主要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在主体地位上,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不受接受劳务一方的行政领导与指挥,双方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从报酬支付方面来说,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工资支付有规律性,一般是按月支付,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务关系中,劳务报酬的支付方式比较灵活,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可以是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是分期支付,其报酬水平根据市场价格确定,没有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 在法律适用上,劳动关系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调整,这些法律更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务关系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民事法律法规调整,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依据合同约定。 关于劳动风险的承担,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伤害,一般按照工伤处理,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合同形式方面,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否则口头约定是不被允许的。劳务关系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