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究竟是怎样的?
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具体如下:
**关系主体方面**:
在劳务关系中,双方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比较多元化。例如,某公司请另一家公司提供清洁服务,双方构成劳务关系。而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只可能是自然人。比如,某个体商户雇佣一个自然人作为店员,形成雇佣关系。
**主体地位方面**:
劳务关系主体之间仅存在经济关系,劳动者自主提供劳务,用工者支付报酬,不存在人身隶属或依附关系。例如,自由职业者为企业完成一个特定项目,完成后交付成果即可。在雇佣关系中,雇员需根据雇主指示进行劳务活动,要服从雇主指挥和管理,双方存在隶属关系与人身依附关系。比如,公司员工需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和上级安排开展工作。
**工作条件方面**:
劳务关系中,劳动方一般只提供简单劳动力,生产工具自备,工作场所根据劳务需要随时变动。例如,装修工人自带工具到不同客户家进行装修服务。雇佣关系中,雇员一般在雇主指定工作场所,利用雇主提供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例如,工厂工人在工厂内使用工厂提供的设备进行生产。
**关系存续期间方面**:
劳务关系中,劳务需求方要求的劳动服务往往是一次性或在特定期间完成,完成约定劳务后,双方关 系自然解除。例如,临时请人搬运货物,搬运完成后关系结束。雇佣关系中,雇主所需劳务量相对较大,技术含量可能高于劳务关系,所以雇佣关系存续期间一般较长。比如,企业长期雇佣员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适用归责原则方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而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因雇佣活动遭受人身损害,要承担无过错责任。例如,雇员在工作中受伤,即使雇主没有过错,一般也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适用方面**:
个人之间的雇佣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的约束,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对于雇佣关系,应有协议才能充分保护双方合法权益。而劳务关系受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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