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有哪些不同?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在多个方面存在不同,具体如下: **主体方面**: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一方是用人单位(如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自然人,且在年龄上需年满16周岁,女工不超过50周岁,男工不超过60周岁)。而劳务关系的主体不确定且范围更广,可以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自然人之间,或者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只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即可。 **关系性质方面**:劳动关系中,双方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外,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安排,遵守规章制度等,双方实际地位不平等,用人单位处于相对强势地位。而劳务关系中,双方只存在财产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彼此地位更加平等。 **劳动主体待遇方面**: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例如用人单位会为其缴纳社保,按月支付薪酬和其他福利待遇。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支付方式也更多样化。 **适用法律方面**: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典》调整。 **合同法定形式方面**: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定形式是书面合同。而劳务关系须用劳务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除书面外,还可以是口头和其他形式。 **争议解决方面**: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劳动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不得诉讼,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因劳务关系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至法院起诉,不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此外,如在工作中发生受伤,劳动关系可以申报工伤,符合工伤认定标准的,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劳务关系则按照人身损害责任纠纷进行诉讼索赔,赔偿金以及待遇与工伤相差甚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