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居民养老保险的进城务工农民是否具备认定工伤主体资格?
我是一名进城务工的农民,已经开始领取居民养老保险了。最近在工作中受了伤,想知道像我这种情况,还能不能认定工伤啊?我就想弄清楚自己有没有这个认定工伤的主体资格,要是能认定的话,后续也好有个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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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居民养老保险的进城务工农民通常是具备认定工伤主体资格的。 首先,法律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并未作强制性规定,只要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均可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这表明只要符合条件,劳动者就可纳入法律保护范围。 其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进城务工农民可以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该保险是国家针对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具有福利性、补贴性的养老保险待遇,数额相对较低,尚不能充分保障基本生活需要,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本质区别。 再者,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这进一步从司法层面明确了此类群体在符合条件时可以认定工伤。 所以,只要进城务工农民与用人单位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实质条件,即使领取了居民养老保险,因公受伤的,也应予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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