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退休年龄人员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待遇究竟由谁支付?
我所在单位有位超过退休年龄的员工发生了工伤,现在不清楚工伤保险待遇该由谁来支付。是单位承担,还是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同情况有没有具体的规定和标准呢?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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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超过退休年龄人员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问题,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经认定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主体责任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不适用《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根据法律规定以及法院的判例,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其他赔偿项目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其次,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再者,若用人单位招用超龄人员受到事故伤害,且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即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待遇。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在相关答复中也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有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加期间,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有关费用。 最后,如果达到退休年龄且已经享受退休待遇的,则不能认定为工伤,依法应当由其聘用单位或者造成该伤害的第三人来赔偿相关的医疗费用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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