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在哪些情况下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我打算把自己的机动车卖给朋友,去办理转移登记时,工作人员说可能存在不予办理的情况。我不太清楚具体有哪些情形会这样,担心自己的车不符合条件,想了解一下机动车不予办理转移登记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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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转移登记,简单来说就是把车辆的所有权从一个人转移到另一个人。在某些情况下,是不予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的。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让登记: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这就好比车辆实际的样子、配置等和档案里记录的不一样,比如档案里记录是两门轿车,实际却是四门轿车,这种情况肯定不能办理转移登记。 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海关监管的机动车通常有特殊的规定和限制,如果海关没有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车辆是不能办理转移登记的。 距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使用年限一年以内的机动车。因为临近报废的车辆可能存在较多安全隐患和其他问题,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这种情况下也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比如提交的身份证是伪造的,或者车辆的发票等凭证是虚假的,那肯定无法办理转移登记。 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车辆的来历证明就像是车辆的“出身证明”,如果它被涂改或者与所有人身份不相符,就无法确定车辆的合法来源,自然不能办理转移登记。 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已经不具备安全上路和正常使用的条件,所以不能再进行转移登记。 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被这些机关查封、扣押的车辆处于限制状态,在解除限制之前是不能办理转移登记的。 机动车属于被盗抢骗的。被盗抢骗的车辆涉及违法犯罪活动,为了保证车辆的合法归属和打击违法犯罪,这类车辆也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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