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罪是在什么时间被纳入刑法的?
我最近在了解法律知识,对猥亵罪比较关注。想知道猥亵罪是什么时候被正式写进刑法的,这样能让我更好地理解这个罪名的发展历程和法律意义。希望有人能给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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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罪正式进入刑法是在1997年。在这之前,对于类似猥亵行为的规制主要依据197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不过当时并没有单独的“猥亵罪”这一罪名,相关行为多是按照流氓罪来处理。流氓罪是一个比较宽泛的罪名,涵盖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等行为。但流氓罪的规定比较笼统,缺乏明确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导致定罪和量刑的标准不够清晰。 到了1997年,为了使刑法更加科学、严谨,更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立法机关对1979年刑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在这次修订中,取消了流氓罪这一罪名,同时增设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针对女性的猥亵行为)以及猥亵儿童罪(针对儿童的猥亵行为)。这两个罪名被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其中,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强制猥亵、侮辱罪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将犯罪对象由“妇女”扩大为“他人”,这意味着男性也可以成为强制猥亵罪的对象,进一步完善了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从1997年猥亵相关罪名正式入刑,到2015年罪名的进一步完善,反映了我国刑法随着社会发展和对人权保护重视程度的提高而不断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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