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对强制猥亵罪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强制猥亵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刑法修正案九对强制猥亵罪的规定: **一、犯罪行为的界定** 刑法修正案九对强制猥亵罪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该条款明确指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这里的“暴力”,是指对他人使用殴打、捆绑、卡脖子等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胁迫”是指对他人进行威胁、恐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他人不敢抗拒;“其他方法”则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使他人不知抗拒或者无法抗拒的手段,比如利用他人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等。 **二、量刑标准** 1. 一般情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例如,行为人通过威胁手段,强行对他人进行抚摸等猥亵行为,在没有其他加重情节的情况下,通常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内量刑。 2. 加重情形: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聚众”一般是指三人以上;“公共场所”包括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公众聚集、供公众活动的场所;“其他恶劣情节”则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断,比如多次实施强制猥亵行为、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等。 3. 特殊保护: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对儿童这一特殊群体的特殊保护。例如,只要实施了猥亵儿童的行为,在量刑时就会比一般的强制猥亵行为更重。 **三、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