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形下土地使用权会被收回?


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为公共利益或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 当为了公共利益,比如修建公共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或者为了乡(镇)村的公共设施(如村里的公共活动中心)和公益事业(如乡村学校、医院等)建设需要使用土地时,相关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这是基于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整体发展的考虑。 **二、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 如果是通过土地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且在合同中约定了使用期限,当使用期限届满后,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就会被收回。例如,某企业与政府签订了50年的土地出让合同,50年后企业没有申请续期,那么政府就有权收回该土地使用权。 **三、因特定原因停止使用土地** 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土地可能会被收回。比如,一家工厂因为经营不善破产倒闭,不再使用原来的土地,这种情况下,土地就可能被依法收回。 **四、土地核准报废** 像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其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会被收回。例如,某条铁路因年久失修、不再使用且经过相关部门核准报废后,该铁路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就会被收回。 **五、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如果土地使用者没有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比如批准的是用于农业种植,但实际却用来建造厂房,这种违反土地用途管制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六、临时用地超期** 临时用地者超过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期限,也会导致土地使用权被收回。例如,某建设项目临时租用一块土地用于堆放建筑材料,约定使用期限为1年,但1年后仍继续占用,这种情况下土地使用权就可能被收回。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土地的合理使用和管理,保障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社会公共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