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土地使用权在哪些情形下会被收回?

我家有一块土地,有土地使用权,最近听说在某些情况下土地使用权可能会被收回,我不太清楚具体是哪些情况,很担心自家土地会不会受到影响,想了解一下相关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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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因土地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 - **公共利益需要**:当为了公共利益,比如修建医院、学校、公共交通设施等,确需使用土地时,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会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 **城市规划调整**: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例如,对老旧小区进行改造升级,需要重新规划土地用途,此时政府可以收回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样需报经批准,且会给予补偿。 - **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政府可收回土地使用权。比如,商业用地的出让期限是40年,如果40年到期后,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或者申请了但没被批准,土地就可能被收回。 - **停止使用土地**: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例如,某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倒闭,不再使用原来划拨的生产用地,政府就有权收回。 - **土地核准报废**: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比如,某条铁路因线路调整不再使用,经过核准报废后,其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可被收回。 - **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如果土地使用者没有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比如将工业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政府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 **临时用地逾期**:临时用地者超过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期限,又未办理续期手续的,政府可以收回土地。 - **开发逾期**: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 **耕地闲置**: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未使用的,政府可收回土地使用权。 - **非法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及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的土地,政府会收回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 - **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例如,村里要建一个公共活动中心,需要占用某户村民的土地,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该土地使用权,并给予适当补偿。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 **未按批准用途使用**: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比如,批准用于农业种植的土地,被用来建厂房,村集体经批准后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 **停止使用土地**: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例如,某农户全家搬到城里居住,不再使用原来的宅基地,村集体可以报经批准后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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