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的性质体现在哪些方面?


股权,通俗来讲,就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它在性质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股权具有财产权性质。这意味着股东可以凭借其持有的股权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比如,股东有权按照其持股比例获得公司分配的利润,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分红。当公司清算时,股东还有权按照持股比例分配公司剩余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股权的财产权属性,保障了股东获取经济回报的权利。 其次,股权还具有社员权性质。股东作为公司这个社团组织的成员,享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东可以参加股东大会,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如选举董事会成员、审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等。《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股东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参与公司的决策过程,影响公司的发展方向,体现了股东作为公司成员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再者,股权具有请求权性质。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例如,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这一规定赋予了股东请求查阅公司相关资料的权利,保障了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知情权。 最后,股权具有可转让性。股东可以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从而实现股权的流转。《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为股东提供了一种退出公司或者调整投资结构的途径,体现了股权在市场中的流动性和可交易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