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留置应报哪备案?

我最近对留置备案这方面规定不太清楚,想知道在实际的监察工作场景中,当监察机关要采取留置措施的时候,到底应该向哪个部门或者机构去备案呢?就是想详细了解下这中间关于备案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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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留置措施的备案有明确规定。一般来说,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留置是监察机关所采用的一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自由的法定调查措施,因其涉及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等重要权益,所以需要上级监察机关监督。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这一规定有着重要意义:一是有助于上级监察机关对留置措施的使用进行监督。通过备案审查,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判断留置措施的适用是否符合法定情形、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等。比如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审查留置措施是否符合《监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适用条件,像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等情形。 二是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上级监察机关的监督可避免留置措施被滥用,确保整个监察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另外,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这些规定层层把关,从多方面规范留置措施的实施,保障整个监察工作合法、公正地进行。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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