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应该在哪里起诉?


起诉离婚的管辖法院确定一般遵循以下原则和特殊情况: 首先是一般原则: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通常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被告住所地就是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那么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比如,被告户籍在A市,但在B市已经连续居住超过一年,B市就是其经常居住地,起诉离婚就向B市法院提出 。 其次是特殊情况: 1.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丈夫离开户籍所在地外出打工超过一年,妻子起诉离婚,妻子可以在自己的住所地法院起诉。 2.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均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夫妻二人都离开老家外出打工超一年,若一方起诉离婚,被告在打工地有经常居住地就向该地法院起诉;若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就向原告起诉时被告所在的地方的法院起诉。 3. 被告一方户籍迁出但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 军人离婚案件:如果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 若被告属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被劳动教养等情形,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