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应该从哪里起诉?


起诉离婚时,确定起诉地点涉及到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一般来说,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离婚案件通常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的被告住所地指的是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比如,被告户口在A市,那么通常就由A市的法院管辖。 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这种情况下,就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例如被告户籍在B市,但在C市已经连续居住超过一年,那么C市就是他的经常居住地,起诉离婚就要向C市的法院提出 。 还有一些特殊情况:若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丈夫离开户籍所在地外出打工超过一年,妻子起诉离婚,妻子可以在自己的住所地法院起诉。要是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则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夫妻二人都离开老家外出打工超一年,此时一方起诉离婚,若被告有经常居住地,就在其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若没有,就在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的地方的法院起诉 。 此外,像被告一方户籍迁出但未落户、军人离婚等特殊情况,也有相应的管辖规定。被告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就由该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相关法律依据有《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