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一定要在户籍所在地吗?
我和配偶感情破裂想离婚,但对方长期在外地工作,我不确定是否必须回户籍所在地起诉离婚。具体该怎么确定起诉地点,需要准备哪些相关材料来支持,想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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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不一定要在户籍所在地。以下为你详细解释: 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通常指户籍所在地。但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同时,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2.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3.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4.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5.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6.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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