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应该在哪里自首?合同诈骗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合同诈骗罪自首地点及表现形式的相关内容如下: **一、自首地点** 通常需要遵循“犯罪实施地”或者“被告人常住地”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责任主动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交自首申请。所以,犯罪嫌疑人既可选择在犯罪实施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进行自首,亦可选择在被告人常住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进行自首。若犯罪嫌疑人选择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将可能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刑罚的宽大处理。不过,最终的判决结果仍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如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悔过表现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 **二、表现形式** 1. **虚构主体或冒用名义**: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例如,骗子谎称自己代表某知名工厂与他人签订供货合同,实际上该工厂并不存在,以此骗取对方的预付款。 2. **虚假担保行骗**: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比如,使用伪造的房产证作为抵押,向他人借款,到期后拒不归还。 3. **部分履行诱骗**: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例如,先交付少量低质量的货物,让对方以为其有履行能力,进而诱导对方签订更大规模的合同,之后便不再履行。 4. **收款后逃匿**: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例如,收到对方的货款后,关闭公司、更换联系方式,消失不见。 5. **其他诈骗方法**: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比如,利用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诱使他人签订购买合同,支付款项后却无法提供相应的产品或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合同诈骗罪的情形及量刑有明确规定,旨在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和单位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