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机关有权指定管辖,不同机关指定管辖的情况是怎样的?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下级机关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它在司法实践中是一项重要的制度,有助于解决管辖争议、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 首先,我们来看在刑事诉讼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例如,当两个基层法院对某一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存在争议,都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都争抢管辖权时,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就有权指定其中一个基层法院进行管辖。这一规定保障了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避免因管辖争议导致案件处理的拖延。 在民事诉讼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里的特殊原因包括自然灾害、法院工作人员回避导致无法组成合议庭等。另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比如,甲市A区法院和B区法院就某一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就需要报请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在行政诉讼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同样规定了指定管辖制度。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例如,某基层法院因受到当地行政机关的不当干预,可能无法公正审理某一行政诉讼案件,此时其上级法院就可以指定其他基层法院进行管辖。 除了司法领域,在行政执法领域也存在指定管辖的情况。不同的行政机关根据其职能和管理范围,在相关行政法规中规定了指定管辖的情形。比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一些跨区域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时,如果不同地区的市场监管部门对管辖权存在争议,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有权指定其中一个部门进行管辖。这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确保对违法行为的有效打击。 指定管辖制度在不同的法律领域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它通过上级机关的指定,解决了管辖中的争议和困难,保障了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不同机关在不同的法律依据下,根据具体情况行使指定管辖权,以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和有效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