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购房合同中哪些条款属于霸王条款?

我最近打算买房,签购房合同的时候,心里特别没底,就怕合同里有霸王条款坑我。我想知道在购房合同里,通常哪些条款是属于霸王条款呀?这样我签合同的时候就能多留个心眼,避免自己的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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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房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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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购房过程中,购房合同是保障买卖双方权益的重要文件。然而,有些开发商可能会在合同中设置霸王条款,损害购房者的利益。以下为您详细介绍购房合同中常见的霸王条款。 首先是面积差异处理条款。部分合同规定,“商品房交付后,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的,双方同意按实测面积结算房价款”。这看似合理,但实际上忽略了面积误差比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如果合同只规定按实测面积结算,而不考虑误差比,对于购房者是不公平的。 其次是关于不可抗力条款。有些合同会把一些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也列入不可抗力范围,比如“因政府政策调整、市政工程建设等原因导致逾期交房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等。政府政策调整和市政工程建设通常是可以预见或者有一定应对措施的,不应随意扩大不可抗力的范围。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开发商不应利用此条款逃避自己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再者是产权登记条款。部分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比例可能过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低,购房者的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最后是物业服务条款。有些购房合同会直接规定“买受人同意开发商指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遵守其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这限制了购房者自主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购房者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有一定的参与权。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于不合理的霸王条款要及时提出异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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