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外购手机发放给职工,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

我公司外购了一批手机发放给职工,当时购买手机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了进项税额抵扣。现在不清楚这种情况是否需要把之前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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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项税转出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进项税额,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时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而进项税额转出呢,是指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用于非应税项目等情况时,需要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企业将外购的手机发放给职工,这属于将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情形。因为职工是企业的员工,发放手机给职工,实际上是企业给予职工的一种福利。所以,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企业外购手机发放给职工,其对应的进项税额是需要转出的。 具体操作上,企业应在发放手机的当期,将之前已经抵扣的该批手机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除。这样做是为了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避免企业通过不合理的抵扣行为少缴纳增值税。如果企业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进项税额转出,一旦被税务机关发现,可能会面临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以及罚款等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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