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到哪个部门申请复议?
我对派出所作出的一个行政行为不服,想申请行政复议,但不知道该向哪个部门提出。我不清楚相关规定,也不了解具体流程,就怕找错部门白跑一趟。所以想问问,对于派出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到底应该到哪个部门去申请复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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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派出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救济途径,简单来说,就是让作出行政行为的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关来重新审查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派出所是公安局的派出机构。因此,一般情况下,对派出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有两个复议机关可以选择。一是向设立该派出所的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公安局作为派出所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有监督和审查的权力。例如,若派出所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就可以向该派出所所属的公安局申请复议。二是向公安局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对其下属的各行政部门包括公安局有领导和管理的职责,也可以对派出所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在实际申请复议时,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的便利、具体情况和对复议机关的信任程度来选择向哪个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同时,要注意在规定的期限内,通常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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