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离婚证据属于非法收集?
最近在准备离婚相关事宜,想要收集一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但又怕一不小心收集到非法证据,到时候不仅没用还可能惹麻烦。想了解一下,到底哪些离婚证据会被认定是非法收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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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非法收集的证据是指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取,不能被法庭认可用于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首先,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获取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比如,在他人住处或是宾馆私自安装摄像头进行偷拍,获取所谓“捉奸在床”的证据,这严重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这样的证据法庭一般不会采信。虽然捉奸在床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会引发夫妻矛盾等情况,但从法律角度,不符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责任构成要件,法官很难据此责令过错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 其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收集的证据也不合法。例如,通过非法窃听设备获取对方谈话内容作为证据,这明显违反了法律对公民通信自由和隐私权的保护规定,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再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收集的证据同样属于非法证据。像某些“离婚公司”惯用的引诱犯错手段,在找不到对方过错时,导演外遇情境,采取偷拍偷录形式截取片段交给委托人。这种行为严重违背公序良俗,不仅对当事人人格损害严重,而且取得的证据没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所以在收集离婚证据时,一定要确保方式方法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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