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捐赠可以在个税前全额扣除?
我平时有做一些公益捐赠,听说有些捐赠能在个税前全额扣除。但我不太清楚具体是哪些捐赠符合条件,想了解下这方面的规定,看看自己的捐赠符不符合全额扣除的要求,能让我在纳税时更合理地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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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有部分捐赠是可以在税前进行全额扣除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要了解公益性捐赠这个概念。公益性捐赠是指个人通过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接下来,介绍可以全额扣除的捐赠情形。 一是向特定公益事业的捐赠。比如,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这里的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此项所得税前扣除。 二是对特定事件的捐赠。例如,在一些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国家会出台相关政策,允许个人向灾区的捐赠在个税前全额扣除。比如在汶川地震、玉树地震等灾害发生后,都有相应的政策规定个人向灾区的捐赠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 三是对特定基金会的捐赠。个人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在进行捐赠扣除时,个人需要取得相关的捐赠票据,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捐赠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的印章。这样,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就可以按照规定进行全额扣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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