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现行宪法规定我国哪些主体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的相关事项?

我想了解下,在现行宪法里,到底是哪些主体有权力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的一些重要事情呢?我不太清楚这个规定,希望能有个详细的解答,好让我明白具体是怎么回事,以后遇到相关情况也能心里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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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现行宪法中,有关于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相关重要事项的规定。首先,我们要了解两个重要的概念,一个是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另一个是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等情况。对于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这意味着当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面临一些突发的、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做出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而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也就是说,国务院在涉及地方行政区划等方面有着重要的决定权。总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在不同的方面,依据宪法规定行使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相关重要事项的权力,这些规定确保了国家在管理和应对不同情况时能够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权力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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