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第几条规定严禁损坏消防设施?
我在小区里看到有人把灭火器当玩具,随意摆弄,感觉这样很危险,也可能会损坏消防设施。我想制止他,可又不知道具体法律依据,想问下消防法里是第几条规定严禁损坏消防设施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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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对于消防设施的保护有着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这里所说的消防设施和器材,是指用于预防火灾、扑救火灾和在火灾现场保障人员疏散安全的各类设施和设备,像灭火器、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等都包含在内。这些设施和器材在火灾发生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能够及时发现火灾、控制火势蔓延、扑灭火灾以及保障人员安全疏散。 而对于违反此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也给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所以,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要严格遵守消防法的规定,保护好消防设施和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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